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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纪委监委办公会议规则

来源:冀州区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0-09-03 13:23:15 阅读量:648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办公会议(以下简称办公会议),提高会议质量,确保会议效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有关规定,参照省、市纪委监委办公会议规则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 办公会议坚持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任何人无权决定应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,无权改变办公会议的集体决定。

第三条  办公会议研究或决定的事项:

1、贯彻落实区委的重大决策、部署以及交办的重要事项。

2、代区委起草的重要文稿及有关规范性文件。

3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制度和相关解释或实施办法。

4、机关党的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规章制度制定、重要信息沟通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日常工作中需研究、决定或通报的重要事项。

5、机关经费预算决算情况、重大项目投资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、大宗资产购置等重大事项。

6、机关内部查处纪检监察干部的案件处理。

7、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。

第四条  办公会议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召集并主持。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。

第五条  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、副书记副主任,区纪委常委,区监委委员,区委巡察办主任为办公会议出席人员。

第六条  办公室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人,列席除研究组织人事、纪律审查事项以外的议题。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列席除组织人事事项以外的议题。根据需要,经主管办公室的区纪委常委(监委委员)同意,机关其他有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相关议题。

第七条  办公会议出席人员、列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,出席人员须向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假,列席人员须向主管办公室的区纪委常委(监委委员)请假。

第八条  提交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,由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报主管、分管领导同意后,报请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确定。

第九条  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议题,经主管办公室的区纪委常委(监委委员)、分工常务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后,呈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。

第十条  提交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,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印。除审查调查和组织人事内容外,一般提前一天由承办单位报办公室,由办公室分送出席人员。

第十一条  出席人员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并准备意见。不能到会的出席人员对会议讨论文件或事项有意见建议,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。

第十二条  涉及审查调查、组织人事的议题,会后视内容由案件监督管理室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、组织部向缺席人员通报相关情况。

第十三条  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,整理编印《冀州区纪委监委办公会议纪要》。会议纪要经主管办公室的区纪委常委(监委委员)审核后,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发,送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、区委巡察办主任,发各内设机构,根据会议内容可增发至相关单位。

第十四条  办公会议议定事项,由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单位按照分工抓好落实,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。

第十五条  办公会议内容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,未经允许不得外传。

第十六条  办公会议有关文件、会议记录等应当及时整理,年终集中归档,未经主管办公室的区纪委常委(监委委员)批准不得查阅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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