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冀州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1-10-08 10:02:02 阅读量:481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,确保政令畅通、工作落实,经区纪委监委会议研究,制定本制度
第二条 督办的重项工作主要包括:
(一)上级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安排部署的重项工作;
(二)上级纪委及区委批示、交办的重要事项;
(三)区纪委书记办公会、纪委监委会议议定事项;
(四)委主要领导交办、批办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牵头重项工作日常督办工作,根据委主要领导要求向承办室(部、组)下发《重项工作督办卡》,建立《重项工作督办台账》,明确督办事项、督办依据、主管(分管)领导、承办部门、办理时限。
第四条 承办室(部、组)负责人要根据上级安排部署、会议议定事项或委主要领导批示意见科学、合理分配力量、安排工作,务必保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限完成工作。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专门作出情况说明。
第五条 纪委常委(监委委员)要协调、督促、指导分管室(部、组)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完成时限,按时高质完成承办的重项工作。
第六条 承办室(部、组)每月月中、月底向办公室报告、反馈承办重项工作进展情况,已办结的即时报告。
第七条 办公室每月月中、月底汇总更新《重项工作督办台账》,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。
第八条 已办结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室存档后及时销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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